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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定义: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点击红色字体下载)所列的十类职业病范围。
我中心目前仅具备职业中毒与尘肺病的诊断资质,因此仅接诊上述两类职业病诊断。
二、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材料:
a.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b.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c.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d.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接诊职业病诊断申请的过程
1.咨询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所负责接诊职业病诊断。
咨询电话:0592-2020776
2.申请 申请人(劳动者或代理人)应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点击红色字体下载),如有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材料请一并提供;
3.接诊 本中心职业病防治所负责接诊劳动者委托的职业病诊断申请,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4.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所掌握的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材料,用人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6.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的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7.劳动者的职业史存在争议时,当事人应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现场调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依法提请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五、职业病诊断
接诊职业病诊断申请,并收集完职业病诊断资料后,职业病诊断机构组织三名以上单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组成职业病诊断组,集体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如由于提供的资料不全无法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将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建议。
六、职业病鉴定: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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