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疾控精神
防未然 治未病 成未竟 功未来

职业病诊断工作流程

发布日期:2024-04-19 16:43:12 供稿人:职防处 姚镜 来源:职防处

一、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开展的职业病诊断工作。

 

二、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令第6号);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173号);

(四)《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五)职业病诊断标准。

 

三、职业病诊断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为我市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两家机构,依据职责范围各自做好我市职业病的诊断咨询工作。《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包含,但我市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病诊断,需向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申请,咨询电话:0591-83738244。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备2类60种职业病诊断项目的诊断资质,具体名单如下:

  • 职业性化学中毒(59种)病种名称:汞及其化合物中毒;2.锰及其化合物中毒;3.及其化合物中毒;4.铍病;5.铊及其化合物中毒;6.钡及其化合物中毒;7.钒及其化合物中毒;8.磷及其化合物中毒;9.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0.铀及其化合物中毒;11.砷化氢中毒;12.氯气中毒;13.二氧化硫中毒;14.光气中毒;15.氨中毒;16.偏二甲基肼中毒;17.氮氧化合物中毒;18.一氧化碳中毒;19.二硫化碳中毒;20.硫化氢中毒;21.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2.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23.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4.四乙基铅中毒;25.有机锡中毒;26.羰基镍中毒;27.苯中毒;28.甲苯中毒;29.二甲苯中毒;30.正已烷中毒;31.汽油中毒;32.一甲胺中毒;33.有机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4.二氯乙烷中毒;35.四氯化碳中毒;36.氯乙烯中毒;37.三氯乙烯中毒;38.氯丙烯中毒;39.氯丁二烯中毒;40.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1.三硝基甲苯中毒;42.甲醇中毒;43.酚中毒;44.五氯酚(钠)中毒;45.甲醛中毒;46.硫酸二甲酯中毒;47.丙烯酰胺中毒;48.二甲基甲酰胺中毒;49.有机磷中毒;50.氨基甲酸酯类中毒;51.杀虫脒中毒;52.澳甲烷中毒;53.拟除虫菊酯类中毒;54.铟及其化合物中毒;55.澳丙烷中毒;56.碘甲烷中毒;57.氯乙酸中毒;58.环氧乙烷中毒;59.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种):中暑。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具备4类25种职业病的诊断资质,具体名单如下:

  •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尘肺病:(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2.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过敏性肺炎;(2)棉尘病;(3)哮喘;(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锦钡及其化合物等);(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硬金属肺病。
  •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种):噪声聋。
  • 职业性传染病(1种):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 职业性肿瘤(4种):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氯甲醚、双氯甲所致肺癌;3.焦炉散物所致肺癌;4.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四、诊断注意事项

(一)申请诊断的职业病必须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内;(附件1)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选择:劳动者可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三)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盛光路681-685号,咨询电话:0592-2020776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洪埭路11号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杏林院区,咨询电话:0592-6248136。

(四)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为最终鉴定。

 

 

附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